我国NFT项目风险及合规要点
一、什么是NFT?
NFT(英文全称“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称为“非同质化代币”),通常是指开发者根据ERC721标准/协议在以太坊平台上发行的不可拆分的代币。NFT、比特币以及以太币等均属于代币,且都是以区块链为基础进行铸造、流通以及交易的。以太币、比特币执行的智能合约无法在铸造和交易过程中体现“所有权归属”,而NFT的智能合约标准则是在数字艺术品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通过引入“代币ID”的方式做出了改进,故NFT也被解释为“唯一的数字证书”。
NFT以区块链技术为载体,将图片、视频、音乐、美术作品等内容数字资产化,其实质为数字资产凭证。NFT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类似二维码的一种验证形式,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令牌,它可以验证在数字世界中独一无二的物品的归属。
NFT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性:
1、非同质化。顾名思义,非同质化代币的概念与同质化代币相对应,即NFT是唯一的、不可拆分的代币,如NFT化的数字门票、加密猫等,NFT不能如同质化代币(比特币、以太币)一样拆分为0.1NFT,且每个NFT皆不相同,故无法成为一般等价物。这一特性恰好与艺术收藏品的特性相吻合,这也是NFT能在加密艺术领域具有独特价值的原因。
2、去中心化。每一个NFT都是基于区块链而存在,NFT所依附的区块链又分为公链和联盟链,我国比较知名的阿里公司的蚂蚁链、腾讯公司的至信链以及百度公司使用的超级链等均属于联盟链。联盟链支持“多中心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去中心化”,是一种需要许可的区块链。参与者仅限于联盟成员,故笔者认为我国的NFT并未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去中心化”,很难实现实质性跨链流通。
3、可交易性。NFT的铸造者将自己创作的数字艺术品上传到可供查阅和交易的平台上,平台开发者便会为NFT铸造一个可复用、可继承、通用化的API来读取和写入数据,进而在多个数字系统中转移。即当铸造出一个NFT时,便可以在不同交易平台上进行查看、交易等,市场进而更加自由、开放,市场主体亦无需控制管理从供应到定价等一系列环节,从而减少了中间较为繁杂的流程与成本,但我国现有的多个NFT交易平台均不支持二次交易,且暂时无法实现NFT的跨链交易。
二、NFT在我国应用现状
四川金沙遗址博物馆首次推出的“数字文创产品”在支付宝平台仅50秒就一抢而空,实现销售额39.6万元。今年2月22日,春秋航空在“NFT中国”平台发布航空业首批限量NFT数字藏品,主题为“因爱而生”,共发行5款,分别为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短道速滑、速度滑冰,每款20枚,全球限量发售100枚。NFT在国内热度空前,平台如雨后春笋但又良莠不齐。
我国NFT发行平台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互联网大厂搭建的联盟链,此类NFT主要拥有收藏功能,不支持二次交易,即缺乏代币交易功能;第二类是交易功能更加全面的NFT平台,但针对普通用户而言,其发行NFT的门槛较高。
我国现有NFT平台40余家,鲸探、幻核、灵稀数字藏品、嗨易购、红宇宙、洞壹远典、红洞数藏、丸卡等平台目前排名靠前,其中幻核是腾讯、网安以及北明软件共同发起建立的基于数字文化内容的服务平台,获得国内首个至信联技术支持。“NFT中国”是我国首个去中心化、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三、NFT在法律层面应如何定性?
(一)NFT产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属性,属于虚拟财产
NFT产品性质为一种数字证书,当它与特定数字资产相结合,便具备了财产属性。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首例比特币案件,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性质,被法院认定为具备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具备的属性,具有虚拟财产地位。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代币”“虚拟货币”,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予以肯定。由此可见,NFT让原本可无限复制的数字产品得以确权,使其具备稀有性、专有性及可支配性,因此,NFT产品属于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但对于此类虚拟财产目前为止并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疑问,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应是数据文件还是数字资产凭证?另外,相较于传统虚拟财产,存在于区块链系统的NFT具有很多新型的特征,例如其原始权利人和历史购买者的信息以及对应的智能合约等都是相对清晰的,即基本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得占有、访问、控制、使用、收益与处分等,从这个角度而言,可能与物权保护的路径更为契合。但NFT缺乏实际“物体”这一物理特征也为其完全解释为物权性质的保护带来了障碍,也是其可否定性为虚拟财产的争议点之一。
(二)NFT数字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
近年来,原始艺术品作者纷纷开始投入数字艺术品的创作,加之数字作品拍卖价格屡创新高。在此背景下,NFT可被视为相关数字作品的所有权证书和真实性证书。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第三条第九项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将作品的定义进一步扩大,以便更加灵活地容纳更多的新作品形式。因此,笔者认为只要NFT符合作品的特征,即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就应当认为其属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而得到法律保护。
(三)非NFT作品铸造成NFT作品仍需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
如果将已有的非NFT作品铸造成NFT作品,在转化过程中极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复制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换言之,已有作品在未取得原作者同意的前提下,直接制成NFT作品进行交易并获利,这极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四)NFT作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
以NFT方式侵权如何进行救济,则是未来需要探索的问题。但对于NFT作品本身的交易而言,其所有交易均基于区块链,整个交易过程相对清晰且公开可查,而每一手交易的签约记录均留存在区块链上,这对于NFT购买者主张法律意义下的“善意取得”又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四、我国NFT项目风险及合规要点
(一)基于NFT的投融资项目
前文从法律层面分析了NFT属于一种虚拟财产,如与传统艺术品或收藏品相结合不仅有较大收藏价值,同时其也具备投资属性。但NFT作为新经济模式,在法律属性上存在争议,管理边界尚在建立阶段,参与NFT交易的主体需注意以下两点:
1、禁止以NFT作为变相非法融资的手段。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文件规定,我国明令禁止通过代币进行非法公开融资,如禁止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加密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禁止买卖代币或虚拟加密货币;禁止为代币或虚拟加密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利用NFT作品开展融资活动的相关主体应严格注意其融资行为的定性,严禁将NFT作为变相非法融资的手段。
2、禁止将NFT视为虚拟货币进行流通。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237号文”)的规定,虚拟货币是指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NFT虽不等同于虚拟货币但又似乎符合其部分特点,如阿里的蚂蚁链曾与敦煌美术研究所联合发布了两款NFT皮肤,分别为敦煌飞天和九色鹿,定价9.9元人民币,可用于支付宝付款码,全球限量发行两款共16000个,均具有唯一NFT编码。后敦煌皮肤在二级交易市场被炒至百万余元,因此平台方随即下架了与此相关的所有NFT商品,并作出NFT不是虚拟货币的声明。在现有市场环境下,NFT与“虚拟货币或相关金融衍生品”的界限模糊不清,作为投资者在投资、发行NFT产品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炒作金融衍生产品。虽然我国尚未出台NFT的相关法规与政策,但仍应把握合规红线。
(二)我国NFT交易平台的限制与资质
随着NFT概念的兴起与普及,NFT交易平台作为NFT作品流转的关键一环得以快速发展,而经营此类平台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NFT交易平台禁止以虚拟货币进行定价和交易。从目前我国已经上线的NFT交易平台来看,其发布的数字资产均系以人民币为结算方式,而NFT的角色则是作为获取其数字藏品的“数字令牌”,暂不存在虚拟货币属性。
2、NFT交易应严格监管二级市场。在我国,综合考虑到NFT可能涉及到投机、炒作虚拟货币或其他违法的金融活动的风险,目前我国部分NFT交易平台采用设置“禁售期”的形式禁止NFT产品二次流转,但并未真正有效管控其二次流转,故NFT交易在监管措施上尚需完善和加强。
3、NFT交易平台需具备应有的资质。如果NFT经营平台上对数字作品NFT进行发行、发售、交易、拍卖等,首先平台需要取得区块链的信息服务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资质评估);其次在网络文化取得相应资质(拍卖资质、网络出版许可证、艺术品销售活动备案);最后平台还需要取得ICP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和ICP网络内容提供商备案等。另根据“237号文”,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均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以及“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应联合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并及时查处与之相关的违法广告。
4、我国NFT交易平台不得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产生联系。据“237号文”,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5、NFT交易平台需注意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在我国,交易平台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如因NFT作品存在权利瑕疵、内容违法违规、或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负面舆情等情形,导致NFT作品被屏蔽或限制使用的,平台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2021年被称之为“元宇宙”元年,NFT应运而生。NFT发展至今,区块链技术已被证明是数字资产创设、发行、登记、存储和交易的最佳方案,且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资产。以NFT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的发展前景可期,未来空间巨大。NFT的爆炸式增长既是市场机遇,也是投资风险,更是对法律层面监管的极大挑战。
【作者:廖晓丽、牟嫣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转账自中国律师网 www.acla.org.cn,侵删